在美對華乘用及輕卡輪胎雙反”案件調查程序中,經過中方行業協會和商會的努力,8月21日,美國申請方鋼鐵工人聯合會(USW)通過律師向美國商務部正式遞交書面意見,提出符合某些條件的拖車和ATV輪胎應該排除在涉案產品范圍外,同時對涉案產品的海關稅則號也作了修改。這是中國橡膠行業在“雙反”案件中取得的一個階段性勝利。 “
據了解,在制造和銷售過程中明確僅用于拖車的輪胎,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排除在涉案產品范圍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載重量標識在TRA年鑒的ST輪胎章節中出現;胎壁上標有“ST”;胎壁上注有“僅供拖車使用”字樣;胎壁上標有速度等級,且低于每小時81英里。
同時,在制造和銷售過程中明確僅用于非公路用的輪胎,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排除在涉案產品范圍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載重量標識在TRA年鑒的非公路輪胎、農業輪胎、工業輪胎和ATV輪胎的章節中出現;胎壁上標有“不可用于公路”字樣;胎壁上標有速度等級,且低于每小時55英里;輪胎顯示某種非公路用的可知別特征。
此外,對于涉案產品的海關稅則號,美方申請人刪除了4011.99,代之以4011.99.45.10、4011.99.45.50、4011.99.85.10和4011.99.85.50。
另據悉,目前,美國商務部的調查程序仍在進行中。在美國商務部明確排除拖車輪胎和ATV輪胎之前,中國即使只有一個企業僅出口這些輪胎到美國市場,仍然需要填答美國商務部下發的區別稅率申請問卷。而那些既出口拖車胎,也出口轎車和輕卡車輪胎的企業,則不管產品范圍是否改變,仍然需要繼續應訴美國商務部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