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消息,2023年2月1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3/350/AD18R2號公告,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3年1月31日第14號決議,對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反傾銷案作出反規避終裁征稅決定,對添加輪輞,以輪胎和盤式或無盤式輪輞組件出口的載重輪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確定的14.79%~35.35%反傾銷稅,措施自發布日起3個月后生效。本案涉及歐亞經濟聯盟稅號8708 70 990 9項下的產品,適用于貨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自卸車、拖車和半掛車車軸。
2014年9月1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2015年12月18日,依據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歐亞經濟委員會自2015年12月18日起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4.79%~35.35%。
2022年3月9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中國載重輪胎啟動反規避調查。
2022年10月7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反規避終裁披露,裁定涉案產品通過添加輪輞,以輪胎和盤式或無盤式輪輞組件的形式出口到歐亞經濟聯盟以規避反傾銷稅,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