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山東瑞澤重工有限公司,被告為濰坊順福昌橡塑有限公司。
瑞澤重工的訴訟請求,為判令退回被告貨值406979.9元的不合格輪胎,返還原告貨款406979.9元。
據(jù)了解,自2011年起,原、被告雙方一直有買賣輪胎的業(yè)務,并簽訂了采購合同。
合同約定,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賣方接通知后應及時維修,并賠償買方損失。
但原告認為,輪胎出現(xiàn)質量問題時,被告一直怠于進行維修或做其他處理。
為此,原告只能自行處理,為其造成了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名譽損失。
原告稱,為了減少庫存占地壓力,他們將部分不合格輪胎,低價處理給第三方。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原庫存價值3120000元的輪胎,僅剩下406979.9元。
被告對此外的輪胎,不再主張退回和返還貨款。
因此,瑞澤重工把順福昌橡塑告上法庭。
據(jù)悉,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茌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行立案,2016年8月23日,茌平區(qū)法院將此案移送至壽光市人民法院審理。
2017年11月30日,原告又以同一事實、同一案由,向茌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因原告在壽光法院未撤銷案件,茌平區(qū)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駁回原告的起訴。
2018年4月8日,原告不服,上訴至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案審查過程中,茌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仍未能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2016年移交壽光法院的案件已經(jīng)審結。
原告的此次起訴屬于重復起訴,因此再次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