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3日,商務部發布本年度第81號公告,公布對韓國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原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復審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同意由韓國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繼承原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并根據復審結果將其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15%;本公告生效后韓國出口商以“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名義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將適用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中的“其他韓國公司”稅率,即27%。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進口原產于韓國的丁苯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