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易損耗零部件的三包責任地位。輪胎也被納入了16種易損零部件范圍。
在《規定》第五章“三包責任”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規定》的實施為輪胎這種易損耗產品享受三包政策,提供了法規與政策上的支持,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輪胎是否出現了質量問題,成了消費者維權的重要問題。
目前,行業的普遍做法,均是將消費者認為出現問題的輪胎,交由輪胎生產廠商進行鑒定,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輪胎生產廠商給出的鑒定結論,往往無法讓人信服。這就使《規定》中對于易損耗零部件三包政策的實施處于尷尬的境地。
其歸根結底還是有關《規定》實施細則的缺失,現今亟待國家質檢總局出臺相應的條文與實施細則,對于《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予以明確的指引與保障。
針對質量鑒定機構缺失,輪胎生產廠商質量鑒定結論難以服眾的問題,建議能夠引入第三方檢測機構,以保障鑒定結論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消費者的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