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3年9月9日發布2003年第49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9%。應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申請,調查機關于2004年12月13日發布2004年第86號公告,決定對該公司所適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復審調查過程中,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更名為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并向調查機關申請更名,請求由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繼承原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在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和義務。經調查,調查機關于2005年12月13日發布2005年第81號公告,同意由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繼承原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并根據復審結果將其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15%。2006年4月20日,LG化學株式會社(LGChem,Ltd.)向調查機關提交申請,稱該公司已于2006年1月4日將其全資子公司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吸收合并,且吸收合并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經營等方面未發生變化。據此,LG化學株式會社申請繼承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所適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根據調查機關要求,該公司提交了申請書補充材料。就有關更名申請,調查機關通知了原申請人。國內產業作為原申請人未提交評論意見。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已被LG化學株式會社吸收合并,且合并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原材料供應、生產設備、銷售客戶以及經營管理未發生變化。據此,調查機關決定:自即日起由LG化學株式會社(LGChem,Ltd.)繼承原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所適用的4.15%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稅稅率,以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名稱出口的公司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即27%。特此公告。——摘自化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