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條例實施對我國化工品出口的影響編者按:由歐盟議會和歐洲委員會共同通過的《化學物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條例》(簡稱REACH),將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此條例將對我國化工企業產生重要影響,我國相關行業及企業應對之有較清晰的認識。此外,我國的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也應借鑒歐盟的立法經驗,通過立法體系的完善和法律規范的立、改、廢,促進我國化學物研發、市場流通和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本版特約請法學專家對此條例進行系列解讀,以饗讀者。 一、REACH的制定背景和制定目的 目前,歐盟制定了大約30余部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和與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有關的條例、指令和決定。這一數量隨著形勢的變化還將持續地增加。為了整合和協調現有的部分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為化學品管理立法提供一個基本的框架,提高化學品環境風險的管理水平,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006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和歐洲委員會共同通過了《化學物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條例》(2006/1907/EC,簡稱REACH)。REACH被廣泛認為是歐盟建立以來通過的最重要的一部立法。此條例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后,將對歐盟成員國產生直接實施力。 REACH關于立法目的的描述非常具體,僅規定就有131項,考慮和平衡了很多重要的因素。總的說來,其目的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一是高水平地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二是保護脊椎動物免受不必要的測試;三是快速分享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利于監管,提高化學品流通和監管效率,避免工作重復;四是促進化學物在共同體內自由流動;五是促進競爭,促進共同體政策和機構改革;六是分類管理,分期實施,符合實際;七是廣泛參與,各負其責,公平地分擔費用,保護相關研究和開發者的知識產權;八是促進中小企業的經濟發展;九是促進共同體立法之間的銜接及共同體立法與國際協定的銜接。 不過,不少發展中國家對此提出了質疑,美國的一些官員和學者也提出批評。他們認為,RAECH是打著保護環境和知識產權的旗號,鞏固和發展本地區化學物研究、生產和出口市場壟斷地位。 二、REACH的實施對中國化工出口企業的影響 REACH設立的進口代理制度、登記制度、通報制度、風險評估制度、授權制度、分類制度、標簽制度、脊椎動物實驗的避免制度及對化學物生產、進口和上市的限制制度,比以前更加嚴格。 以進口的代表委任制度為例,REACH第4條規定,任何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任何地方的相關下游用戶,在對本條例規定的義務負全責的同時,可以委任一個第三方的代表履行本條例第11條、第19條、第三部分和第53條規定的行為,包括與其他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相關下游用戶進行討論的行為。第8條規定,對于共同體以外的自然人和建立的法人,如果他們生產化學物質或者包含化學物質的配制品、物品,準備出口至共同體境內,可以通過雙邊協議委任共同體以內的自然人和建立的法人擔任他(它)的唯一代表去履行本條例第二部分規定關于進口的義務;代表應當遵守REACH條例規定的所有有關進口的義務。而且REACH的規定一般不針對歐盟以外的企業,僅適用于歐盟境內的進口者、生產者、加工者、分銷商和下游用戶。這意味著,如果沒有在歐盟境內委任進口代表,我國的化工出口企業將面臨一些法律技術上的困難。 以登記制度為例,REACH第6(1)條規定:“除非另有其他保留的規定,以自己形態出現或者包含在一種或者多種配制品中的化學物,其生產或者進口量在1噸或者1噸以上,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登記。”同時,REACH中規定:“提交登記申請時要按照第九部分的規定付費。”登記時必須提交化學品特別是新化學品的特性數據和環境風險數據。如果業界沒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工作,登記者必須自己研究或者委托別人研究。研究工作完成后,登記者必須向歐洲化學物局提供研究摘要或者充分研究摘要。 如果已經有企業取得了化學品的特性數據和環境風險數據,為了保護知識產權,REACH第30條和其他相關的條款規定了信息的有償共享制度。如第30條規定:“一個‘化學物信息交流論壇’的成員,即潛在的登記者,在采取測試措施以滿足登記需要的信息要求時,他應當在他所在的‘化學物信息交流論壇’內查詢是否具有相關的研究成果可以利用。”“如果‘化學物信息交流論壇’里具有有關脊椎動物測試的相關研究成果,登記者必須向有關的成員索取此成果;如果‘化學物信息交流論壇’里具有與脊椎動物測試無關的相關研究成果,登記者可以向有關的成員索取此成果。索取必須付費。”這些強制性的登記、登記付費、信息共享付費規定,既增加了我國化工出口企業的時間和精力負擔,也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負擔。 以我國廣泛實行的動物測試為例,REACH的禁止和限制性規定就有十幾處之多,如它規定:“為了增加登記系統的效率,應當規定共同遵守和共享化學品信息的要求,以減少脊椎動物的測試。如果測試得到實施,應當遵守1986年11月24日的《關于協調成員國有關保護實驗和用于其他科學目的的動物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性規定的理事會指令》(86/609/EEC)和其他相關的法律要求,保護實驗動物。”“在適當的情況下,要提出取代、減少和限制對脊椎動物的化學物測試。”“為了避免工作重復……如果信息涉及脊椎動物,登記者應當有義務要求去分享信息。”“如果化學物質在12年之內已經被登記,則潛在的登記人不得重復進行動物實驗。”這些規定,對我國化工行業動物測試方法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必須發展替代的測試方法。 三、REACH實施后中國化工出口企業應當研究的歐盟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體系 按照REACH的安排,2006年6月1日起,1991/155/EEC指令將被廢除,1999/45/EC指令的第12條將被刪除;從2008年6月1日起,1993/105/EC指令、2000/2/EC/指令、1993/793/EEC條例和1994/1484/EC條例將被廢除;從2008年8月1日起,1993/67/EEC指令將被廢除;從2009年6月1日起,1976/769/EEC指令將被廢除。可以看出,REACH將替代以前的很多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但REACH并沒有替代以前所有的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如REACH生效以后,1967年6月27日《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關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和標記規定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2004年3月31日《關于清潔劑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2004/648/EC)等20余部條例、指令和決定仍然有效。值得注意的是,REACH是歐盟各國廣泛協商后的妥協產物,并不能排除各國采取比REACH規定更加嚴格的措施規定。因此,要研究歐盟的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既要研究REACH和其他共同體層次上的立法,還要研究我國化工出口對象國的特殊立法。(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