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正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加速轉型過程中。在新一輪跨越中深入推進行業協會培育發展和改革,要堅持以下幾項原則:首先是繼續將政會分開作為行業協會各項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明確界定政府和行業協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不同職能,進行角色分工。其次是正確把握主體運行效率與社會成本的關系。行業協會作為同行業主體自愿參加的組織,可以促使企業間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協作交易關系,這較之企業間直接進行市場交易所用的成本要低;對內的民主性決定了行業協會更能夠以全行業的利益為出發點進行有效的協調和管理,發揮鑒證、監督的作用,使企業間的交易活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設立保護性機制的費用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推動企業間的合并,并且降低談判成本以及合并后的組織磨合成本。再次是處理好服務提供與利益表達的關系。行業協會職能的行業公共性和非營利性決定了其承擔了部分以前由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但是全行業主體(尤其是會員主體)追求營利目標決定了其必須提供具有營利價值的專業性行業服務。行業協會不僅要向會員企業提供服務,也要從全行業利益及其長遠發展目標出發,向非會員企業提供服務,成為協會內外企業間的信息集散點,在推銷產品、調劑余缺、協調供求關系等方面,向協會內外企業提供服務。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全面還權于行業協會,落實行業協會職能首先,政府必須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等部分領域有序退出,拓展行業協會發展的空間。對于原來由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承擔的部分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要進行全面系統地分類整理。其中,行業協會可以承接的評估鑒證、信息統計、資格認證、行業培訓和行業規劃等職能,可以加速推進向行業協會的授權和轉移。其次,積極創造條件增強行業協會的服務功能。政府可通過多種形式,尤其是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行業協會,使社會各界了解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提高行業協會社會地位。對于轉移給行業協會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政府應實施“購買服務”的政策,給予相應的經費,緩解行業協會當前面臨的經費嚴重不足問題。與政府部門脫鉤實現轉制的行業協會,在組建初期政府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加速其面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此外,行業協會主要提供非營利性服務,稅務部門在稅收方面應參照事業單位實行減免稅政策,增強行業協會自我發展能力。此外,行業協會要堅持市場化取向,強化市場競爭意識,避免陷入“二政府”狀態不能自拔。積極拓展服務空間,與業務相近似的行業協會競爭,擴大行業影響力和對非會員企業的吸引力。順應國內外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不斷為會員企業開發服務新品種,加強提高行業競爭力的公共服務。完善行業協會運行機制,增強自主發展能力要增強服務意識,將工作重心轉向為會員、為企業服務,努力拓展服務領域,樹立開放辦會、民主辦會的觀念,扭轉依賴少數人辦會而使理事會成為形式的現象。進一步規范和落實選舉機制,使協會會長通過競選方式產生,抓好行業協會領導層建設,從行業協會領導層上更充分實現政會分開,使更多具有行業影響力和業務工作的人員擔任協會領導職務。在干部的培養和聘用上堅持“老中青”結合,以中青年干部為主。加強專業化的職業隊伍建設,創造條件集聚各類社會專業人才為本行業服務。建立專家庫,形成與本行業專家、咨詢隊伍經常聯系的工作機制。通過組建項目組等方式,建立起協會的工作交流體系,不斷增強自身的凝聚力和服務能力。有關部門要幫助協會建立規范的議事、選舉和財務制度,健全理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研究制定協會在業務活動、黨建、人事的外事工作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尤其要探索新的財務監管形式。重視為企業提供拓展市場的服務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業協會的功能應逐步從為企業提供行業內部管理服務轉向為企業提供拓展市場和營造外部環境服務。加入世貿組織意味著國內外兩個市場逐步趨向融合,為企業開拓市場就是要致力廠開拓國內外市場,尤其是要開拓國際市場。我國行業協會要積極與國外行業協會建立合作交流關系,組織行業內企業參與或舉辦國際展覽、參與國際合作交流,甚至直接經營國際貿易中介服務等。推進行業協會職能建設制度化和法制化上海市政府2002年1月頒布了《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明確了行業協會可以承擔的10項職能。2002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除對行業協會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以規定外,還對行業協會的職能作了較多的設計,如行業服務提供、行業規則和標準制定、公共政策參與等。但是基本上是注重對行業協會自身的約束和規范,對行業協會的利益保障及其與相關主體(尤其是政府部門)的關系方面,涉及不多,即使有所提及也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實施。要進一步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就必須完善相關的法規規章,從制度上保障行業協會權益。重點是對政府部門向行業協會授權委托職能的范圍,必須移交和可以視實際情況逐步移交的職能種類,以及授權或委托和程序、方式,雙方和權利和義務等方面進一步予以具體化。建立行業協會、市場主體與政府之間的協商機制,確保行業協會及其相關的市場主體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法律救濟。可以探索建立行業協會相關法律規章貫徹實施的評估機制,并對相關情況定期予以公布,從立法、執法、守法方面推進上海行業協會快速、健康地發展。采自《上海市行業協會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