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從今年起,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將從此前的分批次審批,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這是國土資源部最近所作出的重大調整。據悉,今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把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連同對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同意后,由省級政府一年一次性呈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城市政府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建議省級政府予以同意。省級政府在審核同意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征地和供地。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后2年內未供地的,將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對于未按規定要求將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該省份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對于城市未按規定要求將建設用地批后供地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有關省份申報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